但有一点是先天而定,确凿无疑的,即构成哲学独特“对象”的,绝不可能是通过经验能够确定,根据种属的相似特征能够加以定义的某些对象和某类对象,而只能是整个对象世界,对它的一切直观,就本质而言都必须依靠这种精神立场,以及内在于这种立场之中的认识行为。
什么是该对象世界的本质?与此相应的又是怎样一种认识行为?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阐明这种精神立场。每当我想说:“X”究竟是不是一位哲学家时,这种立场就朦朦胧胧地浮现在眼前。
二、哲学的精神举止(或哲人的理念)
古代伟人可不像前面遭到谴责的人那样掉书袋。现代人不是把哲学定义为对任意一种社会组织先前给予的需要的满足,就是认为哲学是所有人轻而易举便都能深入其中的学科,因为它的所有前提都被确定在自然世界观的内涵中。古人发现,哲学的对象是某个具体的存在领域,现代哲学则不然,本质上讲它已转向“认识论”,因此,在它看来,哲学的对象就在于认识存在。尽管如此,古代人深知,精神和存在领域之间通过整个位格的某种具体行为能够发生接触,而这种行为是坚持自然世界观立场的人所没有的,这里我们将对它进行一番研究。在古代人看来,这种行为首先是一种道德天性行为,所以并非纯意志的天性行为。他们认为,通过这种行为,倒不是想得到先前摄入眼帘的实证的终极内容,或实现所谓的实践“目的”,而是应当暂时消除自然世界观中事关要害的精神障碍,并与作为哲学存在的本真存在领域尽可能地建立起联系:也就是说,这是这样一种行为,通过它,这种状况所具有的框架结构应当被打破,精神所无法穿透的遮蔽存在的面纱应当束之高阁。